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促进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发展,保证学校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请外国人举办学术报告、外事交流等活动,事先必须将活动的内容、举办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向教务处和安全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由上述两部门讨论研究后分别向市外事局和国家安全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外语教研室聘请外籍教师,必须先向国际交流中心报告,由国际交流中心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在学院内举办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安全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凡举办有外国人参加的集会、研讨、报告会等集体活动,其主题和内容必须健康向上、爱国爱校、有利于学习。严禁举办各种有损国家荣誉、低级趣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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