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工处。学工处汇总全校情况,经学校评审小组审核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时上报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班级、系院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学校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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