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将各类受助名额指标按院系学生人数及贫困生比例核算后下达到各院系、各班级。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工处。学工处汇总全院情况,经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资助办将评审结果按时上报区教育厅。
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受奖励学生要把奖学金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用于大吃大喝、购买非日常学习生活用品。对违反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停发并收回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要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活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努力完成学业,报效祖国和人民,在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伟大实践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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