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确保国家一系列有关政策在我院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我校国家助学金按实际情况分为两个档次,分别为:一等助学金为4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为2000元/人/年。其中,我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将各类受助名额指标按院系学生人数及贫困生比例核算后下达到各院系、各班级。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工处。学工处汇总全院情况,经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资助办按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区教育厅。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应按国家的要求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档案,全面、及时掌握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及家庭经济等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感恩教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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